致政府、音樂業界及有意投身音樂事業朋友的公開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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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門立法會( Credit: 網上圖片)

  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於二○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,討論《修改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法律制度》法案文本,委員會稱未經著作人同意「改圖」和「惡搞」作品,將屬於刑事罪行。著作權不僅涉及平面影像設計,更牽涉到攝影、影音及舞台表演等,而在與音樂相關的創作中,無論「改編歌詞」以及「翻唱流行曲」均與「改圖」或「惡搞」等性質極相似,大部份同樣未經著作人同意。如果政府取向同時將這部份作品刑事化,相信會影響音樂業界人才培育。

  一般「改編歌詞」指的是利用已發表音樂作品的旋律和編曲,填上與原作品未必相同意義的歌詞;而「翻唱」則利用已發表音樂作品的旋律、編曲和歌詞,配上自己的演繹。亦有「改編歌詞」及「翻唱」愛好者合作,演繹改編歌詞的例子。

  本人由 2003 年開始,透過互聯網接觸改編歌詞,這些年來了解到多位來自港澳,活躍於互聯網的填詞和改編歌詞愛好者,相當部份已成為業界現役的音樂創作人,當中包括本澳填詞人蔡耀暉在內,這些音樂人都是從互聯網發表改編歌詞出身,在同好間互相切磋,提出意見的過程中鍛鍊創作技巧,即使是屬上一代的香港業界知名填詞人林夕先生,亦由雜誌發表改編歌詞開始,踏上填詞人和作家的職業生涯。而在翻唱作品的愛好者當中,亦有部份正式成為職業歌手。

  這愛改編歌詞及翻唱音樂作品的愛好者,在完成填詞或錄音工作後,透過互聯網論壇、網綕又或部份平面媒體發佈作品,少部份作品亦會出現於電子媒介,這些愛好者未必認識改編對象的原作者,未必有途徑取得原作者同意改編及翻唱,而大部份這些創作都是非商業,不作謀利用途的。就本人觀察所得,多數真正愛好者亦會註明改編之原作品出處,以及說明其原著作人。

  然而,由於此類作品多數利用互聯網作公開展示,其合法性在鄰埠香港同樣被受爭議。早前香港政府有意立例監管著作權時,對象同樣涉及改編歌詞及翻唱作品,同樣惹來社會激烈討論。基於部份愛好者透過改編歌詞作為載體,作為練習技術以進入創作行業的準備,如果政府建議的新文本將此類非商業用途作品,同樣歸類為侵權作品,將大幅打擊新人投身音樂事業的意願,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亦必將受阻。

  「改編歌詞」領域中亦存在不少「惡搞」作品,多數屬諷刺時事而非侮辱或誹謗,即使在中國文學歷史上,同樣出現過影射或惡搞作品傳世。如果這類作品將面臨刑事化命運,無疑與打擊創作無異。

  政府交往立法會的最初法案文本建議,影像制品可作私人用途或不具商業目的的科學或教學用途,相信已足夠保護以技術交流形式發佈的改編歌詞或翻唱作品。而就作品內容來說,如果政府擔憂「改圖」或「惡搞」作品涉及誹謗,刑法典本身亦已有相關限制。

  政府決定扶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,相關業界尤其有志成為藝術工作者的朋友,既覺鼓舞亦有擔憂。喜的是政策為業界創造了發展勢頭,軟硬件設施包括產業基金等,亦為業界提供了創造生存空間的途徑,憂的則是政府過多干預業界工作,令藝術作品的無限可能性打了折扣,如果藝術在萌芽階段慘遭滑鐵盧,一切發展不過空談。

  因此,政府必須清晰說明新的建議文本中,何謂向公眾展示,又將甚麼類型或內容的作品列作違法。如當中涉及上述的「以練習及交流形式發表的『改編歌詞』或『翻唱』作品」屬侵權,則希望政府取消相關建議。

陳頴暉(Ch@nSiR/橙)
一名活躍於互聯網、熱愛歌詞創作的愛好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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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〈致政府、音樂業界及有意投身音樂事業朋友的公開信〉中有 5 則留言

  1. 「Dracula」的個人頭像

    本身澳門就已經唔係咁多渠道可以俾一D業餘或者仲係學生的人去發揮佢地的夢想同才能,連改編歌詞都有問題的話,即係連最基本的音樂交流都受到局限。當然如果用作商業用途另當別論,但一般所講改編歌詞,都只係一種喜好交流而已。

    BTW,我個暉字其實同你果個一樣係日字邊…

    1. 「橙」的個人頭像

      我對你唔住 … 正已改

  2. 「雀」的個人頭像

    支持!

  3. 「雀」的個人頭像

    「多數真正愛好者亦會『著名』改編之原作品出處」這句會不會應該改為「多數真正愛好者亦會『註明』改編之原作品出處」呢

    1. 「橙」的個人頭像

      Thx advice 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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